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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房公积金发〔2017〕41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使用准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北京#

阅读量:17

  • 发文字号: 京房公积金发〔2017〕41号
  • 发文单位: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7-06-0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北京市
  • 生效日期: 2017-06-12
  • 业务类型: 转移接续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管理部,结算中心,客服中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代办点,及相关缴存单位和缴存人: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简化北京地区转移手续,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效率,方便缴存职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使用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金[2016]49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由异地转入北京

 

职工由异地来京工作,新单位在北京为其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后,可以提交相关材料到管理中心下属具体缴存的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按以下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一)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2份(见附件1)交由单位经办人办理,单位为多名职工同时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时填写《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2份(见附件2)。

 

(二)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受理异地转移接续申请

 

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在中心公积金业务系统核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和单位名称等信息,通过后,在《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和《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上加盖印章,1份交由经办人,1份由管理部留存。管理部登录住建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按《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提供的内容录入系统,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见附件3),由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传递到转出地中心。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实行谁受理谁负责跟进办结,包括转入业务操作、业务单据归档、业务办结信息反馈转出地中心等工作。

 

(三)转出地中心审核受理

 

转出地中心根据住建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对《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进行审核受理。审核通过的,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附件4);审核未通过的,将原因通过转移接续平台反馈至管理部,由管理部告知单位经办人。

 

转出地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上传至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传递给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时进行资金划转操作,通过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划转,并在转账信息中注明《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编号及职工身份证号码,格式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编号#职工身份证号码。

 

(四)划转资金入账

 

结算中心收到转移接续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及转入资金后,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与转入资金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根据汇款单中的姓名和证件号信息在中心系统进行处理,登记该职工的转入本金、转入管理部、转入单位登记号、转入个人编号等信息。核对不一致的,向转出地中心了解情况,并通过平台反馈信息,协商办理。

 

(五)管理部完成转入手续

 

管理部每日依据《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在公积金业务系统中查询异地转入业务信息,并在个人账户转移模块的转入功能中完成转入操作后,登录转移接续平台,将转移接续业务办结信息反馈转出地中心。

 

二、职工因离职离京住房公积金转出至异地

 

职工因离职离京,在转入地已建立公积金账户,由转入地中心发起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一)结算中心统一接收处理各转入地中心发来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

 

结算中心每日登录住建部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对全国各转入地中心发来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进行确认办理,通过姓名和证件号信息在中心公积金业务系统中查询转移职工开户管理部,并在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按管理部进行分发办理。

 

(二)管理部办理转出业务

   

各管理部每日登录住建部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对待办事项中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进行审核,核对职工身份信息及公积金账户信息。

   

审核通过的,管理部在公积金业务系统中录入职工信息及转入单位收款账户等信息办理转出业务。审核未通过的,管理部通过转移接续平台将原因反馈转入地中心,由转入地中心告知职工。

 

(三)资金划转

 

结算中心在管理部办理转出业务后第1个工作日,按管理部审核结果向指定的银行及账号进行付款。如发生汇款退回,结算中心录入系统冲回职工个人账户,并通知管理部查询冲账信息,管理部通过转移接续平台反馈转入地中心。

 

(四)管理部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

 

管理部在办理完成转出业务后,可在次日下午通过中心公积金业务系统查询职工转移本金、利息等信息。管理部应自受理转出业务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反馈转入地中心。

 

三、简化中心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或北京铁路分中心之间的转移业务流程,取消与各分中心之间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证明》,分中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通知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转出或转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未开通平台的,仍按原流程办理。

 

附件: 1.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2.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3.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

4.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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