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京人社工发〔2013〕160号 北京人社局关于北京市2013年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3〕160号##C类通知类政策##工伤保险,待遇#

阅读量:9

  • 发文字号: 京人社工发〔2013〕160号
  • 发文单位: 北京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3-06-26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北京市
  • 生效日期: 2013-07-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各有关事业单位: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因工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611.5元的,调整到2611.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089.2元的,调整到2089.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566.9元的,调整到1566.9元。

三、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护理费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26日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