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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就发〔2012〕348号 北京人社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 失业保险金## 失业金发放##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24

  • 发文字号: 京人社就发〔2012〕348号
  • 发文单位: 北京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2-12-27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北京市
  • 生效日期: 2013-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50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9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1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4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7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00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892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678元调整到728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在2013年1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五、各区县、街道(乡镇)人力社保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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