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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妥善解决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退休教师##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6

  • 发文字号: 〔 〕 号
  • 发文单位: 暂无
  • 发文日期: 2006-05-11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
  • 生效日期: 2006-05-1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暂无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省属企业:

        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我省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6]5号)的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妥善解决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妥善解决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

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

        为妥善解决省属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我省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6]5号)精神,结合省属国有企业的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退休教师的认定

        本办法所称的退休教师是指退休前在省属国有企业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包括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虽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但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专任教师。具体由学校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确认。

    二、财政补助的范围

        此次列入省财政补助范围的退休教师,主要是指已实施关闭破产的省属企业(不含已下放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其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或者已撤销停办、仍留在企业且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退休教师。

        其余省属企业落实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所需资金,按粤府办[2006]5号文的规定,原则上由企业或所属集团公司自行解决。

        三、补助费用的计算

        这次财政补助的费用,主要是指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由学校所在地县(市、区)级人事部门会财政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计算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四、工作程序

        (一)由企业负责收集退休教师的档案和有关资料,以学校为单位按要求统一填报《省属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补助申报表》(见附件)。这次统计时间从2004年1月1日起,分年度填报,2006年的数据截止至4月30日。

        (二)表格填好后,由省属企业资产经营公司或集团公司初审后,交学校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退休教师的身份进行确认,再报同级人事部门审定。经确定后的退休教师名单要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退休教师本人签名后,分别送所在县(市、区)国资、教育、人事、劳动保障及财政部门备案。

        (三)公示结束后由企业将有关资料送退休教师所参保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所发放的基本养老金进行核实。

        (四)再由企业送学校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并会财政部门计算出应补助的金额。

       (五)上述工作完成后,由省属企业资产经营公司或集团公司统一报省国资委审核,省国资委审核后再转省财政厅复核。省财政厅复核后会同省国资委报省政府批准,在省属国有资产收益中给予专项补助。

       五、发放办法

        退休教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统筹外项目补助的渠道不变,仍然分别由所参保的社保机构和主管企业发放。补助资金可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或者委托银行发放。具体发放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制定。

        六、其他有关问题

        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或者已撤销停办、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管理的,待条件成熟后随同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服务机构管理。今后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时,退休教师要一并移交。

        解决省属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切实维护退休教师的合法权益,确保稳定。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附件:省属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财政补助申报表

粤国资改革[2006]129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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