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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中央驻粤企业部分早期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3-09-22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
  • 生效日期: 2003-07-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中央驻粤各企业:

   为了改善中央驻粤企业部分早期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偏低问题,省人民政府决定,在今年养老金正常调整的基础上,从2003年7月1日起,为已参加省直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驻粤企业部分早期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现通知如下:

一、中央驻粤企业已经参加省直单位养老保险,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以及原已参加行业统筹,于1998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2003年6月的养老金水平达不到以下最低标准的,以生活的补贴的方式予以补足。

(一)中央驻广州、深圳企业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30年以下(含30年)的退休人员,以厅级干部1500元、处级和高级职称干部1240元、科级和中级职称干部1080元、科级以下干部和工人900元为最低标准;连续工龄超过30年的,每超过一年最低标准相应提高22元。

 1954年1月至1963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连续工龄25年以下(含25年)的退休人员,以厅级干部1380元、处级和高级职称干部1120元、科级和中级职称干部960元、科级以下干部和工人780元为最低标准;连续工龄超过25年的,每超过一年最低标准相应提高22元。

 1959年1月至1963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连续工龄20年以下(含20年)的退休人员,以厅级干部1260元、处级和高级职称干部1000元、科级和中级职称干部840元、科级以下干部和工人660元为最低标准;连续工龄超过20年的,每超过一年最低标准相应提高22元。

 1964年1月之后参加工作,连续工龄15年以下(含15年)的退休人员,以厅级干部1140元、处级和高级职称干部880元、科级和中级职称干部720元、科级以下干部和工人540元为最低标准;连续工龄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最低标准相应提高22元。

(二)中央驻其他地区企业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30年以下(含30年)的退休人员,以厅级干部1040元、处级和高级职称干部790元、科级和中级职称干部640元、科级以下干部和工人540元为最低标准;连续工龄超过30年的,每超过一年最低标准相应提高10元。
 1954年1月至195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连续工龄25年以下(含25年)的退休人员,以厅级干部980元、处级和高级职称干部730元、科级和中级职称干部580元、科级以下干部和工人480元为最低标准;连续工龄超过30年的,每超过一年最低标准相应提高10元。

1959年1月至1963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连续工龄20年以下(含20年)的退休人员,以厅级干部920元、处级和高级职称干部670元、科级和中级职称干部840元、科级以下干部和工人520元为最低标准;连续工龄超过20年的,每超过一年最低标准相应提高10元。

 1964年1月之后参加工作,连续工龄15年以下(含15年)的退休人员,以厅级干部860元、处级和高级职称干部610元、科级和中级职称干部460元、科级以下干部和工人360元为最低标准;连续工龄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最低标准相应提高10元。

 二、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驻粤企业早期退休人员增发生活被贴的具体金额,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定,每月随本人养老金发放。该项生活补贴纳入下一社保年度养老金正常调整基数。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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