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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

#A类【国家级】政策#

阅读量:1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办公厅
  • 发文日期: 2002-04-05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国家级
  • 生效日期: 2002-04-05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在认定工伤时对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第八条第四款及第九款如何理解的请示》(甘劳社发[2002]3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自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第八条第四款“生产工作的时间”和“生产工作区域内”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认定工伤。

   二、第八条第九款中提到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系指职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路途。按照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机动车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特此答复。

二00二年四月五日


原文链接

政策脉络

  •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6-10-01 阅读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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