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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腰部损伤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3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1-12-29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
  • 生效日期: 2001-12-29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腰部损伤工伤认定及医疗终结问题的请示》(东社保函[2001]6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认定工伤应以《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为依据,而不应以伤重或伤轻为标准去衡量是否工伤。

二、造成腰椎间盘膨出或突出的原因很多,应参考工种、劳动强度、既往病史等因素来确定。

三、不同的伤情和损伤部位工伤医疗期不同,具体可按《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  (粤劳险[1992]51号)执行。

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旧伤复发的,可按工伤医疗期管理并享受工伤医疗期待遇;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的,不能享受工伤医疗期待遇。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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