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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电子耳蜗不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复函

#B类【省级】政策##药品,基本医疗保险#

阅读量:7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1-06-04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
  • 生效日期: 2001-06-04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珠海市社保局:

   你局《关于界定电子耳蜗是否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请示》(珠社保[2001]3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和《诊疗项目》第二款第三点的规定,电子耳蜗属于“未被确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的新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

   二OO一年六月四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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