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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人社秘〔2013〕64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13年全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城市的通知

# 大病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0

  • 发文字号: 皖人社秘〔2013〕64号
  • 发文单位: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3-03-08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安徽省
  • 生效日期: 2013-03-08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皖人社秘〔2013〕64号


合肥、蚌埠、六安、芜湖、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改社会〔2012〕1012号)的要求,结合各地工作实际,经研究,确定合肥、蚌埠、六安、芜湖、铜陵等五市为2013年全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城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的新举措,是减轻群众负担的有效措施,各试点城市要高度重视、精心谋划,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这项工作2013年内顺利实施。

二、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环节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试点城市在实施过程中既要注重系统内部各部门之间统筹协调,又要加强同当地发改委、民政和保险业监管部门及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的协同配合,共同将这项惠民利民的好事办好办实。

三、各地在工作推进中要坚持廉洁从政、公开透明,特别是在招标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省里即将下发的《安徽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招标办法》的要求,按程序办事、阳光操作。

四、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大病保险合同管理,明确中标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经办部门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各地在拟定合同时,可参照《XX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大病保险协议(参考范本)》(见附件)。

五、要加强宣传、正面引导,既要宣传开展大病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彰显政策的惠民利民,又要实事求是,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稳妥推进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各地在推进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附件:《XX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大病保险协议

(参考范本)》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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