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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省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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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落实参保责任,做好预算安排。
二、中央在皖和省属事业单位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2年12月6日
合肥-工伤保险
合肥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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