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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人社秘〔2012〕323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境内转迁失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6

  • 发文字号: 皖人社秘〔2012〕323号
  • 发文单位: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2-09-24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安徽省
  • 生效日期: 2012-10-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改进对失业人员服务,规范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现就我省境内跨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成建制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流动转迁失业保险关系的,由转出地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转迁证明,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转迁证明之日起60日内接续转入单位或职工失业保险关系。

二、失业人员流动转迁失业保险关系的,由转出地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出具《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单》(附后),失业人员持《转移单》、相关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三、单位成建制转移、职工在职期间流动以及失业人员流动转迁失业保险关系的,其在转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含视同缴费时间)与在转入地缴费时间连续计算,在转出地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用不转移。失业人员流动转迁失业保险关系的,其在转出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而未申领的,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待遇不转移。

四、失业人员流动转迁失业保险关系,在转出地已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转入地按照其在转出地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在转出地未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转入地按照其在转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核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的项目、条件、程序和标准,按照转入地规定执行。

五、上述规定从2012年10月起执行。单位成建制跨省转移,职工和失业人员跨省流动,其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和费用划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12年9月1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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