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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人社秘〔2012〕297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病亡职工遗属抚恤待遇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

#丧葬抚恤待遇##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5

  • 发文字号: 皖人社秘〔2012〕297号
  • 发文单位: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2-07-05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安徽省
  • 生效日期: 2011-07-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皖人社秘〔2011〕297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7月1日实施,依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因遗属抚恤政策国家仍在研究之中,经研究,现就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有关抚恤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自2011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仍按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规定,领取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按月享受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今后国家如有新的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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